一、持證就醫: 1、慢性病人必須持本人特殊醫療證到各專業科室就診。接診醫生須認真核對病人與醫療證是否相符,所看疾病與特殊醫療證上所填寫的慢性病種名稱是否相符,核對無誤后方可檢查、開藥。 2、病種不符不得使用《特殊醫療證》就醫,所有不符的藥品、檢查、治療,不得填寫特殊醫療證,不準報銷,病人自費。 3、不準其他人員代替持證拿藥,堅決杜絕冒名就醫。 二、處方管理: 1、持《特殊醫療證》病人每次就診,只允許開與特證所填寫病種有關的藥物,每次就診處方量一般不得超過二周量,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,最多不超三周量。控制單方價格,憑證處方并及時填寫醫療證。堅決杜絕分解處方,嚴格處方管理。 2、單部位400元以上的檢查由大夫開具“特殊醫療審批單”到醫保科蓋章后交收款處方可交費檢查。 三、違規處罰: 1、對違規病人呈報市醫保處,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罰。 2、醫院將定期通過網絡系統對每一位職業醫師所開《特殊醫療證》病人的檢查、治療、處方進行統計。對不嚴格執行規定的進行全院通報,對責任人處以違規處方額3-5倍罰款并全額扣罰績效工資,停止有關大夫的醫保處方權。 3、對情節嚴重有騙保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
|